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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娄志军与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志军,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字第78号原告娄志军,河南省通许县人。被告靳井树,河北省双滦区人。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郭海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志军与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志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志军撤回对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娄志军负担。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