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娄志军与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志军,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字第78号原告娄志军,河南省通许县人。被告靳井树,河北省双滦区人。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郭海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志军与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志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志军撤回对被告靳井树、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娄志军负担。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