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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房集团宁东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中房集团宁东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10号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中房集团宁东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龚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房集团宁东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