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4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森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森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宁波森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447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森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4010-3),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3-578B室。法定代表人徐希扬,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8274-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王赛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民初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森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650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5955.88元,尚欠634044.1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44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