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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正宪与登封少林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宪,登封少林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115号原告卢正宪,男,1949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俊娜,女,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登封少林中学,住所地登封市城西区武术城内。法定代表人刘海钦,任校长职务。委托代理人XXX,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卢正宪诉被告登封少林中学(以下简称,少林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虹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正宪的委托代理人景俊娜、被告少林中学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2009年离退休教师。2014年2月18日,原告被少林中学聘用为该校教师,2014年12月13日晚原告加班后在学校教职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原告昏迷不醒,其他教师发现后通知负责安全的校方领导,学校将原告送往登封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由于当时原告病情危重,又被转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原告曾两次在医院治疗,学校却无人问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请没有赔偿的依据,原告诉称在加班住宿时煤烟中毒不是事实,按照值班表显示原告当天不是值班时间。原告诉称出事后,校方无人问也不是事实,原告当天早上就是2014年12月14日早上发生中毒时,是被其他老师发现没有起床,因原告是单独住了一间宿舍,老师无奈把门砸开,发现原告已经昏迷,学校在抢救时垫付费用945.1元,后来考虑到原告实际情况,原告不在校工作期间,年底学校又给原告解决了生活费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责任,系原告自已不注意把废煤拿出屋,火没封住,火上放的是水壶,为此,造成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个人行为,被告不承担责任,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郑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站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帐户交易明细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学校聘用教师,学校曾于2014年12月8日组织原告体检,原告身体状况良好的事实;二、证人田保民、康兆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校宿舍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病历,证明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两次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3天,花医疗费46816.65元;四、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治疗期间而产生的交通费用2288元。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也无异议,但原告煤烟中毒与原告平时身体健康状况无任何关系;二、对证人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三、本身无异议,但该费用应按过错责任进行承担;四、交通费票据,不显示票据上的始发点和终点,不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登封市中医院医疗费票据三张,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45.1元;二、邮政储蓄汇款凭证一份,证明2015年2月3日给原告解决生活费1000元的事实;三、少林中学通知和塔沟教育集团文件各一份,证明教学安全以及冬季取暖事项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目的是让教职工注意自身安全,被告做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四、2014年-2015年上学期周日值班安排表一份,证明该表经过全体老师签字认可,原告也在该表上签字,原告诉称中毒当天是值班不是事实,实际没有值班;五、被告申请证人田保民出庭作证,证明其也是被告少林中学一名教师,去年冬天的一个星期天,其早上早起锻炼身体后到宿舍楼,原告与其住的隔壁,其给自已爱人说卢正宪现在还没起床,其爱人说原告屋里也生有煤火,说完其到原告宿舍叫他,叫了几声没应声,这时康老师也出来叫卢正宪都没应声,他们共同把门强推开,当时原告已不昏迷,其开窗户,康老师赶紧给原告擦洗,这时看到卢正宪屋里两个废煤球在地上放着,火上也没盖,快餐杯在火上也没盖严实,火烧透灭了,其通知了校长,校长安排人员都来了,打120把原告送到中医院,后来原告转院到郑州,其和康老师、白主任、唐老师一块把原告送到郑州,当时车辆要钱,学校几个教师拿1360元急救费,后来校里把钱给该几位教师;被告申请证人康兆龙出庭作证,证明其是少林中学教师,与原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4日星期天,头天晚上,其看电视晚,早上也起的晚,早上听到外边在叫卢正宪,其也从屋出来,他们说叫卢不应声,后撞开门,原告在被窝里,被子里有一鼓热气,原告也不省人事,几个教师叫着原告他也不应,这时通知了校长和120,又叫了校医,其看到原告屋里的煤火旁地上放着两个废煤,火上放着白色饭缸,火也没有盖,烟囱口在煤火口上放着,另一端搭在门口的门框上。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一、无异议;二、无异议,但这是学校给原告补发的工资和奖金;三、有异议,被告针对学校各班级的通知并未对宿舍安全尽到义务,不能证明学校对宿舍安全尽到管理责任;四、真实性无异议,但显示值班期间的职责包括宿舍安全,不能印证值班期间老师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五、事发过程及抢救无异议,但对证人称宿舍安全校方组织学习教育有异议,没有相应记录印证,不能证明学校进行过安全教育,两证人都是现任被告老师,不认可。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被聘用为被告少林中学教师,被告为原告安排了单人宿舍。2014年12月13日夜,原告在宿舍休息时,因屋内自备蜂窝炉没有封好、废煤球也未及时清理出宿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被同事发现后当即送往医院抢救。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3月17日,原告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4天,花医疗费42235.59元;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7日,原告又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4581.06元,两次共计花费46816.65元,因要求被告赔偿无果,诉于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教师,应当了解蜂窝炉使用、管理不当的危险,因其没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对教职工冬季安全取暖的教育不够,疏于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46816.65元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作为补偿,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起诉的数额偏高,对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登封少林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正宪人民币9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