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宝龙与徐朋、郑荣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龙,徐朋,郑荣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69号原告:孙宝龙,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徐朋,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郑荣新,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龙与被告徐朋、郑荣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孙宝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宝龙负担。审判员 殷 � � 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