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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杨龙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