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兰勇与陈淑德、苏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勇,陈淑德,苏宇生,莫家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李兰勇,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3030。委托代理人陈疋,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远峰。被告陈淑德,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2313。被告苏宇生,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1119。被告莫家育,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23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勇诉被告陈淑德、苏宇生、莫家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革明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陈静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旭英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