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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光与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62号原告李光,女性,年龄50。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昌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约翰·费里金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巴可伟视(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月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