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交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牛复伟与曹万一、曹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复伟,曹万一,曹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交初字第200号原告牛复伟,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万一,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丽丽,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杨广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复伟诉被告曹万一、曹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复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复伟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牛复伟承担。审 判 长 王文革审 判 员 吕玉红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