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民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翠与刘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刘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民字第611号申请人:李翠。被申请人:刘盛强。申请执行人李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盛强给付案件款24362元。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盛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雅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吴 江 海审判员 : 王 刚审判员 :古尼沙·阿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国 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