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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云艳与刘金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艳,刘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艳,女,生于1988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金星,男,生于1988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金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冻结、扣划的金额以92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