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付长水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长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被申请人:付长水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1日借款人民币4.98万元,约定利率为月7.6875‰,到期日为2015年8月10日,逾期利率按11.53‰执行。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付息。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8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14日止的贷款利息19789.95元,自2016年1月1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3‰(日利率0.38‰)计算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付长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8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14日利息19789.95元,自2016年1月1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3‰(日利率0.38‰)计算支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5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