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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为被害人打理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或为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为名获得被害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后,采取盗刷信用卡、和套取信用贷款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27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帮被害人童某某增加消费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获得童某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后,因急需用钱还高利贷,3月29日,赵某持童某某的信用卡到常德市武陵区陈迎年���“和兴通讯店”,通过POS机套现3000元据为己有。之后赵某便不与童某某联系。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可以帮忙增加消费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通过童某某获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后,因急需用钱还高利贷,4月3日,赵某先往黄某某的信用卡中存入尚欠的500元钱,然后持黄某某的信用卡到常德市武陵区陈迎年的“和兴通讯店”,通过POS机套现2500元,占有黄某某现金2000元。之后童某某找赵某讨要黄某某的信用卡,赵某不予理睬,也不与童某某联系。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帮被害人杨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获得被害人杨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后,因急需用钱,4月1日,赵某持杨某的信用卡到常德市武陵区陈迎年的“和兴通讯店”,通过POS机套现500元据有己有。4月6日,赵某又以打理信用卡需钱急用为名,找杨某骗得现金5000元据有己有,之后便不接杨某的电话也不与杨某联系。4.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可以帮忙增加消费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通过童某某获得被害人高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后,因急需用钱,4月6日,赵某先往高某的信用卡中存入尚欠的1200元钱,然后持高某的信用卡到常德市武陵区陈迎年的“和兴通讯店”,通过POS机套现3250元,占有高某现金2050元。之后童某某找赵某讨要高某的信用卡,赵某不予理睬,也不与童某某联系。5.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以可以帮忙增加消费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通过童某某获得被害人赵某甲的信用卡,5月底的一天,赵某以打理信用卡为由找赵某甲拿了现金8200元钱,钱得手后,赵某没有帮赵某甲打理信用卡,而是将钱据为己有花费了。6月5日,被告人赵某又以帮赵某甲开通支付宝网络贷款业务为名,用赵某甲的支付宝套现2700元,仅给赵某甲支付了1200元,剩下的1500元据为己有。之后赵某便不与赵某甲联系。6.2015年6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刘某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获得刘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后,6月5日12时许,赵某利用刘某的信用卡通过网络贷款套现3000元,据为己有。之后赵某便不接刘某的电话,也不与刘某联系。7.2015年6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以帮被害人凡某开通支付宝网络贷款为名,骗得凡某向其提供短信验证码后,利用凡某的信用卡通过网络贷款套现3000元,赵某仅向凡某支付现金1000元,余下2000元据为己有。之后赵某便不接凡某的电话,也不与凡某联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赔偿了七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27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童某某、赵某甲等的陈述、��国民生银行个人帐户对帐单等相关书证、被害人赵某甲、童某某等人领回被诈骗款的领条及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赵某10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他人打理信用卡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尚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高英明人民陪审员  高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