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飞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50号罪犯王飞远(曾用名王非远、王传里、王海峰),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远犯抢劫、强奸、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6月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2年7月25日经本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王飞远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王飞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飞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飞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飞远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王飞远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