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房某与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乔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房某,被告乔某,原告房某诉被告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本院认为,一、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明确的可送达地址,我院已穷尽了通常送达途径,仍无法送达;二、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后,我院已下达催交公告费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拒不缴纳公告费。造成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