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湖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荣,湖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湖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刘金荣因其他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金荣上诉称,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抄告单作为涉案地块拆迁依据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抄告单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