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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未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未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高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张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xx承担。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