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权刚诉张小林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刚,张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08号原告李权刚,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林湾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05201250。被告张小林,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桂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041922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权刚诉被告张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权刚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