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6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严宪金与戴才法、俞苗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宪金,戴才法,俞苗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425号原告严宪金。被告戴才法。被告俞苗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负责人黄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来旭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宪金诉被告戴才法、俞苗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宪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宪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