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710号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注册号:441900000522819。法定代表人陈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鹭,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亦琛,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拥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35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蓝拥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