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家洪与黄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洪,黄子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杨家洪,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林远西,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子满,个体户。原告杨家洪诉被告黄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远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子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3年、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分别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万元、45万元、30万元,合计80万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其中2013年的5万元借条于2015年9月18日换了一张。借款时约定月利率均为3%。至2015年9月18日结算,还欠利息27.9万元。结算时被告答应半月内还清本息,可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2。7万元,合计112.7万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主张:1、借条4份;2、欠条一份3、被告人口信息。被告未到庭,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子满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2014年3月19日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5年9月18日��告黄子满又向原告出具借款5万元借条一张,以上合计80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借到原告7万元借条一份,载明是半年结息。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欠到原告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利息20.9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告黄子满位于横山廿四都跃进门一直三层半自建房。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2.7万元,利息算至2015年11月18日,合计112.7万元。审理中,原告要求将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止。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9月18日前利息双方已经结算,但该结算利息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己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子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家洪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2.7万元(其中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3元,减半收取74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1.5元,由被告黄子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纯火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