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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刘庆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刘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财保1号申请人刘淑兰,农民。被申请人刘庆丰,农民。系冀D×××××号三轮汽车驾驶人。申请人刘淑兰因与被申请人刘庆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扣押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冀D×××××号三轮汽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庆丰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现停放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