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平安、陈有香与陈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安,陈有香,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安,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陈有香,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有香、陈平安与被执行人陈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静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559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750元;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静的银行存款574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宋 林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