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晓彤与刘兴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2121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由于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