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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晓彤与刘兴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02121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由于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