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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正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陆正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398-1号申请人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董事长被申请人陆正帮。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正帮、陆永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玉柴牌挖掘机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使用的玉柴牌挖掘机一台。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陆正帮使用的玉柴牌挖掘机一台(机型:YC230LC-8,机号:885D0402852)。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8年1月1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玉柴牌挖掘机一台(机型:YC240LC-8、机号:8890100516)。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1月14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