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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菠(曾用名刘双喜),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2013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0时20分,被告人刘菠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石碾盘ARC广场超市内,以550元的价格将净重0.6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肖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肖某处查获毒品,从刘菠处查获毒资、甲基苯丙胺0.1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菠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丁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指认毒品、毒资、称重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87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刘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共计1.16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1.1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