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12号原告田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