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06号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西路*号丽清花园丽盈苑*层**号-A01。法定代表人:王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北湖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晓东。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欠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号汇入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及《收据》,确认借到原告款项100000元。《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如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借款给原告,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每天按借款总额2‰计收逾期还款的罚息。现原告主张被告应自每笔借款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因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转名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元。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由于被告的极度不诚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100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债务全部清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本息约为128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4、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借款凭据、收据,拟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追收借款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状,亦没有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本金加利息的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收罚息,直至本金、罚息、违约金全部清偿日止;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转名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当日,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凭据》和《收据》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后,《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清远市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100000元,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恪守信用,按期归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仍拖欠借款本息未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以本金加利息的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收罚息。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从逾期之日(2014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未超出上述约定范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因是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追收借款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借款合同》亦对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