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费美华与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美华,汪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0153号原告:费美华。被告:汪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美华与被告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