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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费美华与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美华,汪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0153号原告:费美华。被告:汪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美华与被告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