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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53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占某,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王某、占某达成协议并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王某、占某达成协议并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盛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