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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喀法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辛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辛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西桥镇高营子村六组。被执行人辛玉岭,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兴隆庄村梁窝铺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喀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辛玉岭在喀喇沁旗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