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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第8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立臣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臣,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第80116号原告张立臣,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臣诉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