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礼明与范贤玉、洪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明,范贤玉,洪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90号原告陈礼明,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范贤玉,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志伟,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礼明与被告范贤玉、洪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礼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