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礼明与范贤玉、洪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明,范贤玉,洪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90号原告陈礼明,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范贤玉,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志伟,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礼明与被告范贤玉、洪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礼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