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荣霞与潘红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霞,潘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荣霞,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西虹东路。被执行人潘红江,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西虹东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少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潘红江的存款、收入5650元(其中本金56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潘红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