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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丰庆与吴先进、邵宝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先进,邵宝玲,陈丰庆,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吴晶晶,朱海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先进。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宝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丰庆。委托代理人:龚巧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四通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先进。原审被告:吴晶晶。原审被告:朱海坚。上诉人吴先进、邵宝玲为与被上诉人陈丰庆,原审被告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吴晶晶、朱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吴先进、邵宝玲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先进、邵宝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