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陕某某与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某某,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陕某某,女,回族,生于1965年2月1日,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某甲,男,回族,生于1988年6月12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41年6月30日,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某乙,男,回族,生于1991年10月15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甲、马某某、马某某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郭爱文审 判 员 徐自信人民陪审员 付春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