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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宁波丰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139-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847834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丰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7026-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丰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吉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燕人民陪审员 阮 晖人民陪审员 毛红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