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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雷平与肖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平,肖洪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徐雷平。委托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洪飞。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平与被告肖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雷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雷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雷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