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斌与唐荣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荣华,许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荣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斌。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6号国检大厦01层B、C室。负责人:夏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荣华因与被申请人许斌及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荣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违法,且内容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违背,自己之所以在载明“双方车损见定损单,由甲方(即唐荣华)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纯属当时不明真实情况误签,且事后向交警部门提起复议,交警部门以超过复议期间为由不予复议。其次,唐荣华在一审中已经提起反诉,但一、二审均未予处理。综上,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即唐荣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许斌为证明唐荣华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是交巡警部门依职权作出,该认定书认定唐荣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下方有唐荣华本人的签字确认。唐荣华主张事故原因是许斌驾车撞向自己驾驶的车辆,并为证明该份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系错误,提交了现场照片,但该照片显示的是事故发生后两车的位置,无法反映事发过程,即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确有错误。唐荣华未对该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现唐荣华在诉讼中提出事故认定书制作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原审以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唐荣华提出的反诉请求,唐荣华主张其在本案一审中对许斌提出赔偿请求,但唐荣华在一审中未就明确的诉讼请求提交反诉状,亦未缴纳反诉诉讼费用,唐荣华认为一、二审未审理其反诉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唐荣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荣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