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池洪梅与杨万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洪梅,杨万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078号原告池洪梅,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德惠市。被告杨万杰,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洪梅诉被告杨万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洪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0元,减半收取2325.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