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武装部与梁竹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武装部,梁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武装部。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武装部部长。被执行人梁竹梅,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竹梅交还租赁房屋,并给付2014年5月至实际交房之日的租金,承担执行费2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竹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梁竹梅已交纳案件款24303元及执行费293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租赁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故(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梁竹梅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