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褚月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月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04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红霞,系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丽英,系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褚月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月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月仙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褚月仙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月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