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雷娇丽、杜贵成与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娇丽,杜贵成,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娇丽,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贵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号顶琇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雷娇丽、杜贵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上诉权利、交纳上诉费的方式、时间及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雷娇丽、杜贵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于2015年9月30日提交了上诉状,但迄今为止,其未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娇丽、杜贵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