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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548、1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沈建芳、宋富平与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548、1042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芳、宋富平与被执行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202、119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建芳、宋富平于2015年8-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548、104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