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燕与李华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李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赵燕,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华斌,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华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燕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3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870元。但被执行人李华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华斌的银行存款203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华斌的收入20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华斌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傅 建 军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宇 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