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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铭钦与蔡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铭钦,蔡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93-1号申请执行人蔡铭钦,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达雄、苏少奇(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伟斌,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铭钦与被执行人蔡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伟斌目前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铭钦的债权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