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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立梅诉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赵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孙立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农民。被告:赵鹏,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孙立梅诉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立梅诉称:2015年5月7日,赵鹏向我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个月,每月6日前偿还本息2151元。协议签订后,赵鹏只偿还了10804元,故要求赵鹏偿还借款32216元,并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本院认为:按照孙立梅提供的赵鹏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孙立梅不能提供赵鹏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赵鹏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立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