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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于兆有与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兆有,张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于兆有。被执行人张新利。申请执行人于兆有与被执行人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