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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兵。委托代理人李辉。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本院作出的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