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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14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郑崖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随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郑崖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段某某诉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25元。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