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14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郑崖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随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郑崖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段某某诉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25元。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妮 百度搜索“”